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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第三章
来源:浙江广衢拍卖有限公司 编辑者:admin 浏览:7060 次 发布:2008-10-8 21:38:29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一、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任何债务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或声称拥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提示。
第二十五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三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拍卖底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已的拍卖标的,否则,委托人则须再遵从竞买人应遵守的规则,同时负担由此产生的买方佣金费用。
第二十八条: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支付给本公司佣金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公告,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底价全额百分之二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在公告前撤回的,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品底价全额百分之一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成交后委托人不能按合同期内交付标的的,委托人需向买受人支付由此引起的损失费。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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